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民政服务机构纾难解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制定若干措施,支持民政服务机构加强疫情防控,帮助民政服务业纾难解困,鼓舞激励一线工作人员斗志,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支持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对于在疫情期间正常运营且实施封闭管理的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救助管理和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自治区根据各地入住机构的服务对象人数通过福彩公益金给予适当补助,统筹用于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补助资金可用于购买防疫物资、对一线护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等用途。
二、落实养老服务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对符合金融支持、稳岗支持、企业减负等扶持政策的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各地民政部门应通过开具证明、联系单等方式,为企业办理政策优惠手续提供支持。
三、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降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下同),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减半征收,减免期限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养老服务企业,可申请缓缴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扶持力度。对于受疫情影响暂停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站点,鼓励各地给予运营方适当补助。对于受疫情影响暂停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暂停期间的服务时长可在疫情结束后视情况予以补齐。
五、适当减免房屋租金。对需要交纳租金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各地适当减免场地租金或运营管理费。对租赁其他产权性质房屋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业主(房东)适当为租户减免租金或运营管理费,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给予水电气费用补助。各地可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民政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和补助期限由同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七、引导社会力量支持疫情防控。将规范运营的民政服务机构纳入社会捐赠物资调配范围。发挥各类慈善捐赠平台作用,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公益慈善力量向民政服务机构开展疫情防控物资捐赠、资金支持活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信息整理)